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99號
原 告 企龍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芊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4,7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