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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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上訴人 孫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瑞祥間因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上訴人係於98年9月18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被上訴人時年為47餘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18餘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又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判決上訴人應按月給付之薪資為新臺幣54,297元,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515,640元(計算式:54,297×12×10=6,515,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