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66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尤登福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登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登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1月1日執行羈押,至102年3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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