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金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連城 選任辯護人 陳雅娟 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吉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受命法官請假、受訓,原定民國102年3月29日下午3時宣判期日取消,並改定102年4月8日下午3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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