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周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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