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進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3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27341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