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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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林宜欣 被告 張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年度交易字第4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