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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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 陳郭雪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彥旭賴洪瑞霙 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10萬元者,500元;㈡10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者,1,000元;㈢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聲請人迄今逾期未繳納,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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