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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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昆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炳烈 被告袋寶塑膠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新臺幣9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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