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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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楊○○被告 賴品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字嘉交簡第10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何啓榮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