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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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徐筠 被告 曾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0,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