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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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胡○○被告 黃光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73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