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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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抗告人 黃暐晉
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楊勝富 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核其內容係對原裁定表明不服,依法即應屬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