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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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章畯隆
送達郵政信箱:嘉義水上○○○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7,4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9,63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宇安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643 號裁定(113.12.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91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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