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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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
債權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務人 林中陽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