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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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告 劉慧春
被告 林貴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9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481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5、33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