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利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汝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澔環保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謝明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各款所列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於書狀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