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41號原告 陳貴美 被告 詹萬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即以原告自行陳報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據,計算式:30坪×3.3058×14,800元=1,467,77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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