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2歲選任辯護人羅美棋律師
鍾明達 律師被告甲○○男28歲選任辯護人 陳棋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二人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9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3年12月30日、94年2月2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4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