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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