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9年7月2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