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9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嗣檢察官於同年9月21日借提被告執行另案有期徒刑6月及10月,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