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訴人 王守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吉源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6,649元(計算式:32.41平方公尺×2萬8,900元=93萬6,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