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黃耀昌 法定代理人 黃裕峯
楊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被告 蔡家荃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0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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