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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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曉民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叁玖陸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貳點陸壹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曉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被告賴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685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已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死亡,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而該案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前毛重0.4公克,驗餘毛重0.3967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2.62公克,驗餘毛重2.6164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報告編號:UL/2014/00000000號、UL/2014/00000000號)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