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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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55號聲請人 劉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綉花 (即 陳苗鳳蘭 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綉花(即陳苗鳳蘭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臺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魏大喨法官楊絮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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