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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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399號再抗告人 葉東生
葉東榮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傷害致重傷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3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5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葉東生、葉東榮因傷害致重傷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其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