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叁伍公克)、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MDMA1顆(驗餘淨重
0.2535公克)、1顆(驗餘淨重0.252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
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暗橘色底不規則鵝黃色點之圓形錠劑1顆(驗餘淨重0.2535公克)、1顆(驗餘淨重0.2525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含有MDMA成分,有該中心98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80693號毒品鑑定書
1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14號偵查卷宗第46頁)在卷可稽。故上開扣案物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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