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史博文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讓與人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並依金融權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95年3月31日公告於民眾日報C21版)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①②③④⑤⑥民國95年7月4日。
⑦⑧⑨⑩⑪民國99年2月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8,040,000元②1,560,000元③1,300,000元④
1,200,000元⑤1,240,000元⑥9,360,000元⑦1,040,000元⑧1,160,000元⑨1,620,000元⑩1,220,000元⑪1,5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史博文。
嗣債務人史博文邀同案外人 陳素娟 為連帶保證人於①②民國
85年7月19日③④⑤⑥⑦民國85年8月12日⑧⑨⑩⑪民國85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700,000元②7,800,000元③1,030,000元④1,010,000元⑤1,000,000元⑥860,000元⑦960,000元⑧1,080,000元⑨1,350,000元⑩1,300,000元⑪1,2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①②100年7月19日③④⑤⑥⑦100年8月12日⑧⑨⑩⑪100年8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88年7月1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722,76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