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告 劉國功 被告宥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浩霆 人被告 蘇品霓 被告 李宜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4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886,713元,應繳裁判費222,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732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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