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曾子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子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人事僱用契約、勞保/健保投保明細資料、薪資單(須載明實際領取之獎金數額)、學員(即曾一)之課程合約/解約文件,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私人教練之計算方式為依當月銷售金額之3成至6成不等之釋明文件(須載明各級距差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