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7號上訴人 邱昱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5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其聲明不服係以「抗告狀」之形式為之,惟核其真意應係對原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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