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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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謝葛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皇 諭即 賴進男賴連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事項所載之不動產附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遺失請向地政事務所查詢)。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鄉○○段14、24、29、32、36、74、75、76、77、78、80、84、120、121、123、125、127、128、13
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賴進男即 賴皇諭 、賴連祥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承上,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異動索引。
五、本件經核相對人賴皇諭即賴進男已死亡,故請提出: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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