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鳳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9號、108年度執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鳳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蕭鳳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附表:受刑人蕭鳳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19日│107年3月8日13時8│││││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107年度毒偵字│107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第1719號│第19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107年度訴字│107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412號│第1412號│第1533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107年度訴字│107年度訴字││判決││第1412號│第1412號│第1533號││├────┼────────┼────────┼────────┤││判決│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402號│執字第16402號│執字第595號│││(編號1至2定應執│(編號1至2定應執│(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行有期徒刑7月)│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8日13時8│││││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7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533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判決││第1533號││││├────┼────────┼────────┼────────┤││判決│107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5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