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龔柏萃┌──────────────────────────────────────────────────────┐│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美商花旗銀行新竹│95年6月16日│24,000元│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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