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443號
原   告  王俊權
被   告  鄧智文黃麗華 之繼承人)
被   告  鄧智浩 (黃麗華之繼承人)
被   告  鄧芯淳 (黃麗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
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5號、臺灣高等
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34號之兩造相同。本件原告請求之
金額項目(本院卷第8頁)均已在上開案件範圍內(本院卷
第28-33頁),原告重行起訴不符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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