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進宗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
被   告 憶新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秉坤
訴訟代理人  朱恒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744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99,74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訴外人 黃平生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簽
訂「黃府新建房屋一、二樓工程雙方合同書」,約定由原告
提供材料及勞務建造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產乙幢(下稱系爭房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4
4萬元,原告於102年7月26日施工,並於104年2月2日
完工交付黃平生使用,其中系爭房屋屋頂防漏工程,係由原
告轉包予被告施作,被告並因此曾出具保固書,保固期間二
年。嗣黃平生使用系爭房屋後,陸續發現房屋屋頂有嚴重漏
水、牆壁受潮、油漆龜裂之瑕疵,黃平生催告原告修補瑕疵
,原告則轉行告知被告進行修補;然效果仍不彰,黃平生遂
屏東縣枋山鄉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經調解成立,由原
告負責修繕(按原告再次轉包由被告施作,被告再次出具二
年保固書),然黃平生仍認修繕後仍有瑕疵,因此向本院提
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本院潮州簡易庭以106年度潮建
簡字第4號受理。原告於該案審理期間曾聲請本院向被告送
達「告知訴訟」,惟被告收受該開庭通知後仍拒不出庭,嗣
經本院潮州簡易庭判決原告應賠償黃平生278,213元,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8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受理,
原告以有保固金5萬元仍留存於黃平生處而主張抵銷,嗣經
本院以108年度建簡上移調字第1號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原告願給付黃平生228,213元(即278,213元扣除保固5萬
元),原告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為此依民法第4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8,
213元,併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僅承攬原告施作系爭房屋之屋頂地面及屋突
頂層部分防水層面積127.12平方尺,而系爭房屋屋頂防水範
圍,包含四周內外女兒牆、屋突、地板內層(即粉光混凝土
及水泥砂漿中間鋪設之PU隔熱防水層)、地板及地板外層(
即粉光混凝土以上之地表防水布)等部分,被告前往施作時
即發現,原告施作之屋頂四周內外女兒牆、屋突四周立面牆
、地板內層及原已造成滲水侵入及地板破損之情形,105年
8月20日完工時係會同原告及屋主黃平生等三方至頂樓注水
實際進行地面防水層漏水測試,已有效將水阻隔於防水層外
部,而依上開原告與黃平生訴訟案件之鑑定報告載明:「經
目視及觸摸結果,確認屋突防水層已鼓起,且鼓起範圍經觸
摸內有含水現象,有關防水層係將水阻隔於防水層外部,而
現況防水層內已有水份侵入」等語,更足以證明係原告自行
施作部分有瑕疵才造成漏水,故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並無理
由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
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
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此民法第493條第1、2項及第49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
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
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
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
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
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
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
用,浪費社會資源。再按次承攬,係指承攬人復使他人承攬
其工作的全部或一部分,原承攬契約與次承攬契約,是屬於
兩個各別獨立的契約,故次承攬人與原承攬人間所訂之次承
攬契約,亦屬民法債編之承攬契約。經查:
原告主張原告與黃平生於000年0月00日簽訂「黃府新建
房屋一、二樓工程雙方合同書」,約定由原告提供材料及
勞務建造系爭房屋,報酬為444萬元,原告於102年7月
26日施工,並於104年2月2日完工交付黃平生使用,其
中系爭房屋屋頂地板及屋突平面防水層,係由原告轉包予
被告施作。黃平生使用系爭房屋後,陸續發現房屋屋頂有
嚴重漏水、牆壁受潮、油漆龜裂之瑕疵,黃平生催告原告
修補瑕疵,原告則轉行告知被告進行修補;然效果仍不彰
,黃平生遂向屏東縣枋山鄉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經調
解成立,由原告負責修繕,而原告乃請被告修繕,然黃平
生仍認修繕後仍有瑕疵,因此向本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
訟,案經本院潮州簡易庭以106年度潮建簡字第4號判決
原告應賠償黃平生278,213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
院合議庭以108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受理在案,原告以有
保固金5萬元留存於黃平生處而主張抵銷,嗣經本院以10
8年度建簡上移調字第1號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由原告
給付黃平生228,213元(扣除保證金5萬元),原告並已
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潮州簡易庭
106年度潮建簡字第4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下稱前案)
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被告出具之保固書二紙、郵局入戶匯
款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10、13頁),應可信為實
在。又被告承攬系爭房屋室內高壓注射乙節,有卷存室內
高壓注射說明乙紙可證(見本院卷第26頁),亦可信為真
實。
本件被告提出防水層測試照片(見本院卷第30-33、49-5
1頁)抗辯完工後實際進行地面防水層漏水測試,已有效
將水阻隔於防水層外部云云,惟依前案鑑定報告書之「鑑
定過程及內容」㈠之2、5略謂:「2、於現場鑑定照相
存證進行時,依據囑託鑑定事項觀察鑑定標的物二樓之走
廊及二兒子房間平頂,發現已因屋頂防水層瑕疵使雨水滲
漏至二樓平頂並使油漆內含有水珠且有凸出之跡象。同樣
屋頂防水層瑕疵也發生在二樓大女兒平頂也發現滲漏及產
生水滴跡象。..」、「5、根據中央氣象局楓港雨量站
(測站編號:C0R400)記錄顯示,該雨量站之楓港地區於
107年6月16日至6月22日為止,累計降雨427.5㎜(詳
附件四),因此當鑑定人於鑑定標的物二樓平頂滲漏現象
及屋頂及屋突防水層凸起並含有水包等瑕疵現象,係因自
然降雨後所產生,進一步使二樓平頂多處造成油漆凸起及
漏水水滴產生,可確認該建築物瑕疵項目已有漏水事實,
並於現場與當事人兩造確認該漏水瑕疵之事實。」等語,
且依上開鑑定報告書附件5-21、5-22現場照片說明謂:「
頂樓防水層表面鼓起且鼓起內部有水侵入表示防水效果已
失效。」等語。附件5-23現場照片說明謂:「屋突防水層
表面鼓起且鼓起內部有水侵入表示防水效果已失效。」等
語。故前案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記載為:①系爭房屋內
大兒子房間、客房、二兒子房間、大女兒房及二樓至三樓
樓梯間:經目視及觸摸結果,確認大兒子房間、客房、二
兒子房間、大女兒房及二樓至三樓樓梯間等位置平頂確認
有脫漆及因漏水造成之油漆凸起之水泡,證實二樓及三樓
樓梯間平頂及牆壁已確認有瑕疵項目產生,相關照片、瑕
疵位置請參閱鑑定報告書附件五。其它位置如盥洗間天花
板經檢查,並無脫漆及漏水造成之油漆凸起等狀況,相關
照片請參閱鑑定報告書附件五;②頂樓及屋突防水層:經
目視及觸摸結果,確認屋突防水層已鼓起,且鼓起範圍經
觸摸內有含水現象,有關防水層係將水阻絕於防水層外部
,而現況防水層內已有水份侵入,證實頂樓及屋突防水層
確認為瑕疵項目產生,相關照片、瑕疵位置請參閱鑑定報
告書附件五..。是則被告上開抗辯應無可採,故本件係
因被告屋頂防水層失效使雨水滲漏至二樓平頂,造成滲漏
、水滴、並使油漆內含有水珠且有凸出、脫漆等現象,應
可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就系爭房屋有關「二樓大兒子房間、客房
、二兒子房間、大女兒房間、二樓至三樓樓梯間有漏水、
脫漆」之瑕疵,黃平生既已聲請調解,經屏東縣枋山鄉調
解委員會通知原告到場調解,並成立調解,由原告自105
年7月16日起37天內完成修補,而原告轉行告知被告前往
修補,應認原告已依上開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而完成
催告被告修補瑕疵之義務,然被告前往修補,上開瑕疵既
仍存在,原告自得依上開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
㈡上開瑕疵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修繕費用為:①二
樓瑕疵修繕概要項目概述如下:⑴二樓平頂發泡灌注頭切除
,多餘發泡材清除,重新粉刷油漆。⑵二樓窗戶牆壁垂流發
泡材清除,重新粉刷油漆。⑶清理窗框膨脹發泡劑汙染。⑷
受損電管修復。⑸施工廢棄材料搬運及運棄。②頂樓瑕疵修
繕概要項目概述如下:⑴不銹鋼樓梯、分離式冷氣托架、水
塔等設施暫時移除。⑵頂樓地坪防水層移除。⑶頂樓女兒牆
抿石子面移除。⑷安裝地坪及女兒牆PU防水層。⑸不銹鋼
樓梯、分離式冷氣托架、水塔等設施恢復原位及固定。⑹施
工廢棄材料搬運及運棄。③屋突瑕疵修繕概要項目概述:⑴
太陽能熱水器、水塔等設施暫時移除。⑵屋突地坪防水層移
除。⑶安裝屋突地坪PU防水層。⑷太陽能熱水器、水塔等
設施恢復原位及固定。⑸施工廢棄材料搬運及運棄。上述二
樓、頂樓及屋突瑕疵項目改善費用,經核算約304,600元(
如附件),經前案判決准許278,213元(項目如附件之「10
6年度建簡字第4號判決」欄所示),而依原告所請求之金
額觀之,原告請求的項目即為前案判決准許部分,故本院對
於前案判決否准部分,因非本件原告所請求項目,自無庸予
以審酌,僅就與被告有關項目說明如下:
①編號1「2F平頂及水泥漆一底二度」20,580元,係為清理
膨脹劑、漏水造成脫漆所必需,應予准許。
②編號2「2F牆面及水泥漆一底二度」20,960元,係為清理
膨脹劑、漏水造成脫漆所必需,應予准許。
③編號3「膨脹發泡劑窗框清理」150元,係為清理窗框膨
脹劑所必需,應予准許。
④編號4「電管受損修復」210元,依卷存室內高壓注射說
明(見本院卷第26頁)已載明:「室內二樓天花板採用高
壓注射施工,本工程需鑽孔、埋設灌注頭、施工高壓注射
、注入發泡劑。備註:本工程施工過程中,若鑽孔及注射
發泡劑損壞到電線管、水管、排水管..等等管路,不負
責任。」等語,並由兩造簽名、用印於該說明上,被告對
電管破裂部分即無庸負責,故此部分不應准許。
⑤編號5「拆除屋頂及屋突失效防水層」,面積191㎡、單
價180元,合計34,380元。依鑑定報告書附件6-8數量計
算表㈢之項目,本件被告僅施作頂樓防水層107.59平方公
尺及屋突防水層19.53平方尺,有關頂樓女兒牆防水層
63.79平方尺,並非被告施作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而
前案判決並未准許拆除屋突防水層部分,故被告僅需就拆
除頂樓防水層107.59平方公尺即19,366元(107.59ㄨ180
=19,3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負責賠償,逾此部
分,即無理由。
⑥編號6「重新鋪設屋頂及屋突PU防水層(3㎜)」,面
積191㎡、單價735元,合計140,385。依鑑定報告書附
件6-8數量計算表㈢之項目,本件被告僅施作頂樓防水層
107.59平方公尺及屋突防水層19.53平方尺,有關頂樓女
兒牆防水層63.79平方尺,並非被告施作乙節,為兩造所
不爭執,而前案判決並未准許重新鋪設屋突防水層部分,
故被告僅需就重新鋪設屋頂PU防水層(3㎜)107.59平
方尺即79,079元(107.59ㄨ735=79,079元)負責賠償,
逾此部分,即無理由。
⑦編號7「屋頂高腳落水口安裝」1,610元,依鑑定報告書
附件5-39RF修復位置示意圖,及附件5-35現場照片,可
知高腳落水口緊貼屋頂,影響頂樓防水層之拆除及鋪設,
故有必要,應予准許。
⑧編號8「屋頂不銹鋼樓梯重新安裝」500元,依鑑定報告
書附件5-39RF修復位置示意圖及附件5-37現場照片,可
知係附於屋突及頂樓間供上去屋突所用之樓梯,樓梯支架
附於頂樓,而與頂樓防水層之拆除及鋪設有關而必需,應
予准許。
⑨編號9「屋頂分離式冷氣托架重新安裝」2,000元,依鑑
定報告書附件5-36、5-37現場照片,可知分離式冷氣托架
係懸掛於女兒牆上,且未緊貼屋頂地坪,並不影響頂樓防
水層之拆除與鋪設,而女兒牆部分為原告所施作,因與被
告施作範圍無關,故被告無需賠償。
⑩編號10「屋頂及屋突水塔重新安裝」,計有2處,1處單
價800元,合計1,600元,依鑑定報告附件5-36、5-37現
場照片,可知有二座水塔,一座位於屋頂,一座位於屋突
,而前案判決並未准許屋突水塔重新安裝,僅准許屋頂水
塔重新安裝800元,而依上開場照片觀之,屋頂水塔支架
附於屋頂,即與頂樓防水層之拆除及鋪設有關而必需,應
予准許。
⑪編號11「屋突太陽能熱水器重新安裝」1,800元,前案判
決並未准許。
⑫編號12「其他(第1-11項ㄨ10%)」,以上①至⑪部分合
計金額為14,305元【(20,580+20,960+150+19,366+
79,079+1,610+500+800=143,045)ㄨ10%=14,3
05】。
⑬編號13「廢料清理及運什費」12,500元,因廢料清理運送
,依社會一般常情,係以貨車為之,縱清理數未達一車,
亦以一車計算,依鑑定報告書附件六之數量計算表㈠、㈡
㈢觀之,原告負責之女兒牆部分所占面積為63.79平方公
尺,且僅拆除女兒牆防水層,原告始有廢料清理及運送之
必要,此部分所占被告應負責上開編號1、2、3、5、
6所產生之廢料比例甚小,故本院認為無扣除原告負責部
分之必要,故此部分應予准許。
⑭編號14「管理費(第1-13項8-12%,取12%)」即20,382
元【(上開編號1-11合計為143,045+14,305+12,500=
169,850)ㄨ12%=20,382)】。
⑮附件編號15「稅捐(第1-14項〤5%)」即9,512元【(
上開1-13合計169,850+20,382=190,232)ㄨ5%=9,
512】。
⑯以上①至⑮之總合為199,744元(20,580+20,960+150
+19,366+79,079+1,610+500+800+14,305+12,5
00+20,382+9,512=199,744)。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上開修繕費用199,7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5月24日(起訴狀於108年5月23日送達被告,有卷存第
16頁送達證書可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爰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婉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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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106年度潮建簡字│
│號││││(元)│(元)│第4號判決(元)│
├─┼──────┼──┼───┼───┼────┼────────┤
│1│2F平頂及水│㎡│98│210│20,580│20,580│
││泥漆一底二度││││││
├─┼──────┼──┼───┼───┼────┼────────┤
│2│2F牆面及水│㎡│131│160│20,960│20,960│
││泥漆一底二度││││││
├─┼──────┼──┼───┼───┼────┼────────┤
│3│膨脹發泡劑窗│處│1│150│150│150│
││框清理││││││
├─┼──────┼──┼───┼───┼────┼────────┤
│4│電管受損修復│處│1│210│210│210│
││││││││
├─┼──────┼──┼───┼───┼────┼────────┤
│5│拆除屋頂及屋│㎡│191│180│34,380│扣除屋突部分,准│
││突失效防水層│││││30,865│
├─┼──────┼──┼───┼───┼────┼────────┤
│6│重新鋪設屋頂│㎡│191│735│140,385│扣除屋突部分,准│
││及屋突PU防│││││126,030│
││水層(3㎜)││││││
├─┼──────┼──┼───┼───┼────┼────────┤
│7│屋頂高腳落水│處│7│230│1,610│1,610│
││口安裝││││││
├─┼──────┼──┼───┼───┼────┼────────┤
│8│屋頂不銹鋼樓│座│1│500│500│500│
││梯重新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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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屋頂分離式冷│處│4│500│2,000│2,000│
││氣托架重新安││││││
││裝││││││
├─┼──────┼──┼───┼───┼────┼────────┤
│10│屋頂及屋突水│處│2│800│1,600│扣除屋突部分,准│
││塔重新安裝│││││800│
├─┼──────┼──┼───┼───┼────┼────────┤
│11│屋突太陽能熱│處│1│1,800│1,800│不准│
││水器重新安裝││││││
├─┼──────┼──┼───┼───┼────┼────────┤
│12│其他(第1-11│式│1│22,418│22,418│准20,371│
││項ㄨ10%)││││││
├─┼──────┼──┼───┼───┼────┼────────┤
│13│廢料清理及運│式│1│12,500│12,500│12,500│
││什費││││││
├─┼──────┼──┼───┼───┼────┼────────┤
│14│管理費(第1│式│1│31,002│31,002│准28,389│
││-13項ㄨ12%││││││
││)││││││
├─┼──────┼──┼───┼───┼────┼────────┤
│15│稅捐(第1-14│式│1│14,505│14,505│准13,248│
││項ㄨ5%)││││││
├─┼──────┼──┴───┴───┼────┼────────┤
│16│合計││304,600│278,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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