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孫瑞妤
代 理 人  詹豐吉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
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151條第2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條第3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則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表:
┌──┬───────────────────────┐
│序號│應補正事項│
├──┼───────────────────────┤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據實填寫)。│
├──┼───────────────────────┤
│2│債權人清冊(應據實填寫)。│
├──┼───────────────────────┤
│3│債務人清冊(應據實填實;縱無債務人,仍應陳報)│
││。│
├──┼───────────────────────┤
│4│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5│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轉存摺)│
││,若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
│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若投保公保│
││者,則毋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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