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任萬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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