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
原 告 劉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台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