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
原   告  劉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台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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