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豪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哲豪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三)第1至第2行:「…未按戶籍度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更正為:「…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哲豪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科刑。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竟未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兼衡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307號被告吳哲豪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3樓現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
押)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吳哲豪為民國95年12月12日退伍之後備軍人,戶籍原設在臺北縣五股鄉(自99年12月25日起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號3樓,詎其意圖避免召集,於96、97年間自上開戶籍地遷出,陸續遷移至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立信三街、高雄市等地居住後,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101年3月5日上午8時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忠莊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吳哲豪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附卷之教育召集令。
(三)附卷之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度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至被告原戶籍地之現場相片。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吳哲豪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之罪嫌,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檢察官許智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