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當庭宣示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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