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總淨重參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二八號),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均屬違禁物,為此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前述扣案之白色粉末二包(總毛重三‧八○公克、總淨重三‧二八公克、驗餘總淨重三‧二六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及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北市鑑毒字第三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其為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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