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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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壹點參玖零貳公克)及含有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三○號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淨重一‧四三○三公克,驗餘淨重一‧三九○二公克),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經送鑑定後確屬安非他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三○號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得疑似安非他命兩小包(總淨重一‧四三○三公克,取樣○‧○四○一公克,驗餘淨重一‧三九○二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顆粒中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七年七月二日(87)綱得字第○八七五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另含有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內有甲○○等人於查獲前沒有用完之安非他命,此經同案之 簡裕泰 於偵查中敘明(見檢察官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將該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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