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