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楊文瓊慶豐商業銀行 忠孝分 │95年7月20日│1,610元│CF0000000│││││行│││││├──┼─────────┼─────────┼───────────┼─────────┼────────┼──┤│002│評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95年7月21日│93,651元│LG0000000││││司 賴士勳 │行│││││├──┼─────────┼─────────┼───────────┼─────────┼────────┼──┤│003│台北市私立 徐薇 文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95年7月3日│18,875元│CH0000000││││短期補習班 江正明 │中分行│││││├──┼─────────┼─────────┼───────────┼─────────┼────────┼──┤│004│永和商業開發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95年7月20日│678,773元│ON0000000││││限公司 宋文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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