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臺北普及瑜珈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3、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2,080元│95年7月3日│0000000│3│├──┼─────────┼────────┼─────────┼───────────┼────────┼────────────┤│002│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1,050元│95年7月3日│0000000│3│├──┼─────────┼────────┼─────────┼───────────┼────────┼────────────┤│003│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243元│95年7月3日│0000000│3│├──┼─────────┼────────┼─────────┼───────────┼────────┼────────────┤│004│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736元│95年7月3日│0000000│3│├──┼─────────┼────────┼─────────┼───────────┼────────┼────────────┤│005│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12,000元│95年7月3日│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