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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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簡字第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曹佳晴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春貴
被告曹佳晴
法定代理人  曹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
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所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曹佳晴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
日以贈與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
邱春貴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邱春貴於民國94年10月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惟被告
邱春貴自95年即已逾期清償借款,最後一次繳款日期為95年
11月8日,繳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續即未再繳款,
截至106年12月27日止,共積欠信用卡消費債務313,324元及
其利息未清償。詎被告邱春貴竟於103年11月26日將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其女即被告曹佳晴,
並於103年12月2日辦理移轉登記,致原告求償困難,核被告
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均屬於詐害債權行為無訛。
(二)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被告邱春貴則以:希望以6萬元與原告和解。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春貴於94年10月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迄
今尚積欠313,324元及其利息,被告邱春貴於103年12月2日
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給被告曹佳晴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客戶帳戶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
並經本院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不動產於103年
間以贈與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曹佳晴之登記案件資料核
閱屬實,且為到場被告邱春貴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邱春貴
尚積欠313,324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
被告邱春貴以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移轉與被告曹佳晴,係以
贈與為原因,屬無償行為,且被告邱春貴移轉系爭不動產後
,其名下已無財產,致原告不能就系爭不動產追償等情,亦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
可證,被告所為,自屬侵害債權人受償債權之機會,其無償
之贈與行為自有害於債權人權益,揆諸上開規定,原告當得
撤銷其無償行為。
(三)末按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
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定有
明文。查原告得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被告間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
被告曹佳晴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3年12月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邱春貴所有,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被告曹佳晴並應將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回復
登記為被告邱春貴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
○○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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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權利範圍│所有權移轉登│登記原因(債│登記日期(物│
│種類││記收件年期│權行為)、原│權行為)│
││││因發生日期││
├───┼──────────────┼──────┼──────┼──────┤
│土地│彰化縣○○鄉○○段○○○○○○號│彰化縣北斗地│贈與、│103年12月2日│
││、權利範圍4分之1│政事務所103│103年11月26││
│││年12月2日北│日││
│││登資字第│││
│││076160號│││
├───┼──────────────┼──────┼──────┼──────┤
│建物│彰化縣○○鄉○○段○○○號、門│同上│同上│同上│
││牌號碼彰化縣○○鄉○○路305││││
││號、權利範圍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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