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林韋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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