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15號原 告 陳欣渝 被 告 沈孟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