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欣渝
被   告  沈孟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潘建儒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 湖小 字第 215 號裁定(106.09.22)[和解]
  • 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 湖小 字第 215 號判決(106.10.17)[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